北京交通大学海滨学院学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时间:2018-06-05 点击数:

北京交通大学海滨学院学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等学校收费管理,规范学生的缴费行为,依法筹集办学经费,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以及河北省有关收费政策及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科生学费、住宿费等收费工作,其他收费项目的管理按照《北京交通大学海滨学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阶段,高等学校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

第四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每年由学院计财处根据河北省政府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每学年每个学生的平均教育成本)确定,向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报批,办理收费许可证。批准后的收费标准由计财处在每学年开学前公示。

第五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收取,收缴工作在每学年初注册前进行。学生应按照计财处的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等各项费用。

第六条 收费工作由计财处统一部署,学生处协助,各系负责组织新老生按时到计财处缴费。各系须将学生收费工作纳入议事日程,由专人负责学生收费的领导、组织和欠缴学生的催款工作。后勤部门负责后勤保障措施,保证电路、通讯等正常工作;保卫部门负责收费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七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将根据情况采取包括奖学金、勤工助学等多种方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助,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学习和生活上的困难,保证他们不因经济原因而中断学业。

第八条 对于确实无法及时缴纳学费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学生可以在每学期初办理缓交学费手续。缓交时间以一学期为限。

1.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因公牺牲人员子女等国家法律规定的优抚对象;

2.无资助的孤儿、无其他有经济能力的直系亲属资助者;

3.父母双方或一方残疾、以救济为主,无其它经济来源者,以及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户子女等;

4.遭遇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家庭经济极其困难,无力支付当年度学费和住宿费者;

5.学生已申请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贷款尚未到帐的,或者学生正在申请办理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

第九条 办理缓交学费手续的学生于每学期第三周将申请材料(学费缓交申请表、辅导员证明材料、申请人所在班级班长、团支书、宿舍长、及其他两名班级成员证明材料、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上交学生处,学院于第四周对缓交资格进行审定。经审定有缓交资格的学生可以注册学籍,并在缓交期限内,享有与足额缴费学生相同的权利。

第十条 学校积极创造条件为学生解决住宿问题,原则上不允许学生自行在校外租房居住,如有特殊原因不在学校住宿的,应当持学生处、学生公寓管理中心的相关证明到计财处办理下一学年的退宿手续。

第十一条 对于转专业的学生,申请转专业当年学费按原专业学费标准执行,转专业下一学年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对未办理缓交学费手续且逾期未按规定缴纳学费的学生做以下处理

1.不予注册学籍,并依据学院学籍管理有关办法作出相应处理。

2.不允许参加各类选课及考试,考试成绩不予录入。

3.不允许参加毕业设计(论文)选题。

4.无故不缴纳或恶意拖欠学费超过一学年者,取消其评先、评优和评奖学金、助学金的资格,不得推荐为组织发展对象。

5.学生无故欠费超过二个学年,经多次催款仍然既不交费也不按规定办理缓交手续的,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三条 学生在学籍发生变动(休学、退学、停学、出国、毕业等)时,必须到计财处办理学费的结算工作,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离校。

第十四条 休学、停学、退学、转学及出国留学的学生,退费标准按以下规定办理:

1、保留入学资格或休学一年的本科生,所缴的学费、住宿费不退,复学后抵交当年的学费,并按下一年级的收费标准补差收费。

2、关于转学、退学本科生的退费处理:属于自愿退学或转学的学生,按注册当年在校的时间确定退还学费和住宿费的数额。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从学校规定的报到或注册之日到学生提出正式申请之日,不足一月的按一月计算,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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