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通大学海滨学院关于收费票据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网站信息员 时间:2018-05-16 点击数:

为进一步加强收费票据的管理,保障依法收费,制止乱收费,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学校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收费票据是指由计财处统一提供的加盖财务专用章的收款收据

第二条计财处是学校管理各种收费票据的职能部门,负责管理所有票据的购买、发放、保管、缴验、核销工作,并须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三条凡需使用收费票据的部门,需填写收费票据领用审批表,单位领导签字同意,向计财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领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制、自行对外购买、借用收费票据或用非法票据收取费用。

第四条收费票据在领用后首先必须检查是否有缺页、漏号、重号等印刷错误,如有上述情况,应及时向计财处报告并更换。对检查无误的收费票据,经计财处盖章后方可启用。

第五条收费票据必须按顺序整本使用。收据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开票后留存备查;第二联为收据联,由付款方收执;第三联交计财处作为记账凭证。收据开具内容必须真实,收费日期、收费项目名称、收费标准、收费数量、收费金额、收款人等收费票据所列内容必须填写完整,印章齐全,不得涂改、挖补、撕毁收费票据,做到票款相符。发现票据填写错误时,须重新填开,并在错开的三联票据上加盖作废戳记,保存各联备查。

第六条凡使用票据的部门应有专人管理收费票据的日常事务工作,对票据的使用和保管负责,不得超越规定的范围使用,不得丢失票据。如发生丢失时,应及时查明原因,通报计财处并申明作废,同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凡从学校计财处领出的收费票据,事项结束或基本结束后,需将票据和所收款项全部交回计财处,确保票款一致,并办理票据核销手续。票据交回时,要在票据封底背面注明每本票据的收费金额。

第八条我校对收费票据采取分次限量的领用制度,每批票据用完之后要将票款存根联交回计财处,对所领票据采用验旧领新办法。所收款项要于下午下班前(最迟于第二天上午)两桶第三联记账凭证交计财处。

第九条违反收费票据管理规定的处罚

对有下列违反收费票据管理规定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计财处对其所在部门的领用收据进行严格限制,将违法所得全部收缴学院。学院依法进行查处。

违反收费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未经批准,擅自印制、购买和使用收费票据的。

二、利用收费票据乱收费或收取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的收费。

三、擅自转借、转让、代开、买卖、销毁、涂改、丢失、毁损收费票据的。

四、私自刻制、使用和伪造票据监(印)制章的。

五、对收费票据的收入坐收坐支或人为拖延缴款行为。

六、管理不善,丢失毁损收费票据的。

七、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收费票据领用审批表

领用部门: 年 月 日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领用数量

收据编号

经办人

部门负责人

计财处审核

主管院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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