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通大学海滨学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网站信息员 时间:2018-05-16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财务行为和预算管理秩序,强化预算调控和监督职能,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预算是指根据学院教育发展计划和年度工作任务编制的年度综合财务收支计划,也是学院年度所要完成的教学计划和各项工作任务的货币表现,是日常组织收入和控制支出的依据。

第三条 预算按学年编制,各部门于每学年末将下一学年预算上报财务部。

第四条 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 预算编制原则

第五条 收入预算编制坚持积极稳妥原则,逐项核实各项收入,各项收入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尽可能排除收入中的不确定因素。

第六条 支出预算包括日常运行经费和项目建设经费,支出预算编制坚持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先保证基本支出,后安排项目支出;先安排人员支出,后安排公用支出;先安排重点、急需项目,后安排一般项目支出。

第七条 预算编制体现效率、公平、透明的原则。对经常性支出,逐步建立科学的定员定额标准体系,实现预算分配的标准化。对于各部门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促进事业发展而发生的专项业务支出,通过申请,科学论证,减少预算分配的主观随意性。

第三章 预算编制审批程序

第八条 学院部门预算审批程序:

各部门编制年度预算草案→财务部归集编制学院财务预算草案→征求学院领导意见→各部门根据预算调整方案做出调整→财务部归集编制学院财务预算方案→下达各部门预算方案据以执行

第四章 预算执行、监督与调整

第九条 学院预算经批准后,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未经规定程序不得变更,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减收增支。

第十条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预算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全面责任,要积极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各项支出,一般不得突破学院下达的经费指标。

第十一条 财务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认真组织核算,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监控,及时向院领导报告,并将具体情况通报有关经费使用部门。

第十二条 财务部对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实行财务检查监督,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财务规章制度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学院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相关部门向财务部提交书面申请报告,详细说明调整原因。财务部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提出调整预算建议,逐级呈报审定。财务部根据相关会议决议或院领导批示调整预算。

(二)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原定预算预计不周,预算支出项目间发生此余彼缺情况时,调整应遵循下列原则:一是调剂权限必须与审批权限一致;二是调剂只能此增彼减,不得突破预算;三是调剂须有利于提高效益,促进工作。调整的程序是由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分管院长审批后,由财务部执行。

第六章 预算执行结果与报告

第十四条 财务部在学年结束时,要按照《会计法》、《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年终清理、转账、结账并编制财务决算报表。决算报表的编制要做到数字准确、信息真实、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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