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通大学海滨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差旅费管理,保证出差人员日常开支的需要,提高学院经费的使用效益,结合河北省财政厅出台的差旅费规定及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有城市间交通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具体报销办法为: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三条 院内各单位应本着节约资金、保证出差质量的原则,建立和健全出差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和审批出差人员人数和出差天数。并填写《出差审批单》,写明事由、期限、地点,由单位负责人、主管院长签批,人事处备案。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凭票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的城市间交通费自理。
(一)院领导本着务实、节俭的原则,实报实销。
(二)教职工出差乘坐飞机,票价超过同程高铁二等座票价不予报销。对于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需乘飞机(经济舱)的,票价超过同程高铁二等座的,须事先经院长同意批准,未经批准只报销高铁二等座票价。
(三)教职工出差车程在6小时内可乘坐软席、动车二等座、高铁二等座,超过6小时可乘坐火车硬卧,需要乘坐轮船的可乘坐二等舱。
(四)教职工出差自驾车的,300公里内每公里按1元核算交通费(提供相同金额的油票和过路费票据),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超过300公里学院因安全考虑不提倡自驾车,因公确有发生,按高铁二等座票价报销。考虑招生咨询时资料携带较多,自驾车或市内交通费可适当放宽。
(五)由驻地至沧州、天津等城市的火车站或机场的交通费,一律按公交车票价报销。
(六)学院派车往返不再报销车费。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五条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住宿费发票应与同程交通费票据同时报销,不能提供同程往返交通费票据或提供票据不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学院派车往返的除外)。
(一)院领导本着节约的原则,实报实销。
(二)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最高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同等级别多人同行,除性别原因外,原则上不允许单人单间。
(三)下列标准为每间每天(标间或单间)的最高限价:
省份
| 部处系负责人及教授
| 其他人员
|
河北
| 350
| 310
|
北京
| 400
| 350
|
天津
| 350
| 320
|
山西
| 350
| 310
|
内蒙古
| 350
| 320
|
辽宁
| 350
| 330
|
大连
| 400
| 340
|
吉林
| 350
| 310
|
黑龙江
| 350
| 310
|
上海
| 400
| 350
|
江苏
| 400
| 340
|
浙江
| 400
| 340
|
宁波
| 350
| 330
|
安徽
| 350
| 310
|
福建
| 350
| 330
|
厦门
| 400
| 340
|
江西
| 350
| 320
|
山东
| 350
| 330
|
青岛
| 400
| 340
|
河南
| 350
| 330
|
湖北
| 350
| 320
|
湖南
| 350
| 330
|
广东
| 400
| 340
|
深圳
| 400
| 350
|
广西
| 350
| 330
|
海南
| 400
| 350
|
重庆
| 350
| 330
|
四川
| 350
| 320
|
贵州
| 350
| 320
|
云南
| 350
| 330
|
西藏
| 400
| 350
|
陕西
| 350
| 320
|
甘肃
| 350
| 330
|
青海
| 400
| 350
|
宁夏
| 350
| 330
|
新疆
| 400
| 340
|
备注:1、表中“部处系负责人”指各处室及系的正职。
2、表中“教授”指学院聘请的正教授(含副职正聘)。
3、无单独列述的归入“其他人员”类中。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补助100元。
(一)报销伙食补助费应同时出具有效的同程往返交通费票据,不能提供或提供票据不全的,一律不予报销伙食补助费(学院派车或跟车的除外)。
(二)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七条 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
(一)报销市内交通费时,出差人员需持市内交通费票据(公交车、出租车、地铁等)。
(二)出差人员由单位派车(含自驾车)、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
(三)机场、火车站至车站的交通费在规定发放的市内交通费内统筹解决,不再另外报销。
第六章 参加会议(含培训)的差旅费
第八条 出差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含培训),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含培训)期间的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由主办单位按会议费(含培训费)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销。小型调查研究会等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含培训)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均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销。分管院长在会议通知单或会议申请单签批同意参加及参会人数。
(一)参加会议(含培训)的差旅费,报销时应提供相应的会议(含培训)通知,通知中应明确注明会议费(含培训费)的收费标准及其收费内容。
(二)主办单位提供会议(含培训)期间食宿,食宿费用同会议费(含培训费)一同收取且一并开具发票的,回校凭据实报,会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不再发放。
(三)会议(含培训)期间主办单位虽然提供食宿但费用自理的,会议(含培训)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的发放同本办法第六条,住宿费凭据实报。
(四)参加培训超过15天的,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贴按标准减半补贴。
第七章 非专职教职工交通费
第九条 每周非专职教师沧州至北京、天津的往返交通费按高铁二等座票价报销,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贴,由办公室统一办理。其他城市非专职教师的交通费参照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十条 学院出差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发生的参观等开支费用,均由个人自理,不允许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以上费用。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与此相关的原有管理规定同时废止,未尽事宜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2016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