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通大学海滨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网站信息员 时间:2016-07-09 点击数:

北京交通大学海滨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差旅费管理,保证出差人员日常开支的需要,提高学院经费的使用效益,结合河北省财政厅出台的差旅费规定及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有城市间交通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具体报销办法为: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三条 院内各单位应本着节约资金、保证出差质量的原则,建立和健全出差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和审批出差人员人数和出差天数。并填写《出差审批单》,写明事由、期限、地点,由单位负责人、主管院长签批,人事处备案。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凭票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的城市间交通费自理。

(一)院领导本着务实、节俭的原则,实报实销。

(二)教职工出差乘坐飞机,票价超过同程高铁二等座票价不予报销。对于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需乘飞机(经济舱)的,票价超过同程高铁二等座的,须事先经院长同意批准,未经批准只报销高铁二等座票价。

(三)教职工出差车程在6小时内可乘坐软席、动车二等座、高铁二等座,超过6小时可乘坐火车硬卧,需要乘坐轮船的可乘坐二等舱。

(四)教职工出差自驾车的,300公里内每公里按1元核算交通费(提供相同金额的油票和过路费票据),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超过300公里学院因安全考虑不提倡自驾车,因公确有发生,按高铁二等座票价报销。考虑招生咨询时资料携带较多,自驾车或市内交通费可适当放宽。

(五)由驻地至沧州、天津等城市的火车站或机场的交通费,一律按公交车票价报销。

(六)学院派车往返不再报销车费。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五条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住宿费发票应与同程交通费票据同时报销,不能提供同程往返交通费票据或提供票据不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学院派车往返的除外)。

(一)院领导本着节约的原则,实报实销。

(二)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最高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同等级别多人同行,除性别原因外,原则上不允许单人单间。

(三)下列标准为每间每天(标间或单间)的最高限价:

省份

部处系负责人及教授

其他人员

河北

350

310

北京

400

350

天津

350

320

山西

350

310

内蒙古

350

320

辽宁

350

330

大连

400

340

吉林

350

310

黑龙江

350

310

上海

400

350

江苏

400

340

浙江

400

340

宁波

350

330

安徽

350

310

福建

350

330

厦门

400

340

江西

350

320

山东

350

330

青岛

400

340

河南

350

330

湖北

350

320

湖南

350

330

广东

400

340

深圳

400

350

广西

350

330

海南

400

350

重庆

350

330

四川

350

320

贵州

350

320

云南

350

330

西藏

400

350

陕西

350

320

甘肃

350

330

青海

400

350

宁夏

350

330

新疆

400

340

备注:1、表中“部处系负责人”指各处室及系的正职。

2、表中“教授”指学院聘请的正教授(含副职正聘)。

3、无单独列述的归入“其他人员”类中。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补助100元。

(一)报销伙食补助费应同时出具有效的同程往返交通费票据,不能提供或提供票据不全的,一律不予报销伙食补助费(学院派车或跟车的除外)。

(二)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七条 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

(一)报销市内交通费时,出差人员需持市内交通费票据(公交车、出租车、地铁等)。

(二)出差人员由单位派车(含自驾车)、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

(三)机场、火车站至车站的交通费在规定发放的市内交通费内统筹解决,不再另外报销。

第六章 参加会议(含培训)的差旅费

第八条 出差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含培训),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含培训)期间的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由主办单位按会议费(含培训费)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销。小型调查研究会等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含培训)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均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销。分管院长在会议通知单或会议申请单签批同意参加及参会人数。

(一)参加会议(含培训)的差旅费,报销时应提供相应的会议(含培训)通知,通知中应明确注明会议费(含培训费)的收费标准及其收费内容。

(二)主办单位提供会议(含培训)期间食宿,食宿费用同会议费(含培训费)一同收取且一并开具发票的,回校凭据实报,会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不再发放。

(三)会议(含培训)期间主办单位虽然提供食宿但费用自理的,会议(含培训)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的发放同本办法第六条,住宿费凭据实报。

(四)参加培训超过15天的,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贴按标准减半补贴。

第七章 非专职教职工交通费

第九条 每周非专职教师沧州至北京、天津的往返交通费按高铁二等座票价报销,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贴,由办公室统一办理。其他城市非专职教师的交通费参照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十条 学院出差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发生的参观等开支费用,均由个人自理,不允许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以上费用。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与此相关的原有管理规定同时废止,未尽事宜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2016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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